2006年8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单位随意换工种 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情实录:钟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在厨师岗位(工种)工作,并按公司要求,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金1200元……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钟某的工作不满意,便让钟某从事厨师以外的工作。钟某不从,遂办理了财物移交手续,离开了公司。5天后,钟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两个月的养老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钟某违约金、1个月工资和2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5160元,并为钟某补缴2006年4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要求判令不支持钟某的上述请求。
  审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公司一次性付给被告钟某违约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000元;被告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到原告单位从事厨师工作,且被告从事厨师工作的时间长达19个月,原告突然以被告不胜任为由,擅自调整被告的工种,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虽然被告办理了财物移交手续,但不能证明是他自动离职。按照《劳动法》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程序。本案中,原告在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也未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的情况下,直接让被告办理财物移交手续,显然不妥。

  提前启动公交车 跌伤乘客有责任
  案情实录:2005年8月15日上午,吴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下车时,公交车提前启动,吴某因此跌伤,共花去医疗费691.4元。他曾与公交公司联系要求赔偿,但协商未成,吴某遂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781.4元。
  审理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621元。
  法官点评:原、被告系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下车时公交车提前启动造成其跌伤,被告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股东亲手写欠条 索偿不成有讲究
  案情实录:2000年11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出资60%的公司股东)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加盖公司公章),约定从2000年11月起至2001年10月,分11次付清货款。欠条还承诺:“若再延期,无论时限由我归还,直到还清为止。”王某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王某便起诉要求张某、周某(公司另一股东)按个人出资比例来偿还所欠货款。
  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债务由公司与原告的买卖交易产生,与两被告个人无关。现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则两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只需依法承担清理责任。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处,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严格分开的。
  本案中,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后,只能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而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智慧  瞿燕萍